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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通报!非法改装,罚款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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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深化交通运输领域法治宣传与警示教育,近日,鄂州公布了第三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非法改装案件

2026年5月16日8时20分,鄂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鄂州市鄂城区碧石超限检测站路段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卢**驾驶武汉**公司所属的鄂AL**** 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该公司所属鄂A***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轴数6轴,运输砂石从鄂州市鄂城区湖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前往黄石市大冶市**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测量,该重型自卸半挂车货厢栏板实际高度为100cm,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货厢内部尺寸高度60cm严重不符,武汉**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货厢栏板加高40cm,其行为已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违法行为。当日,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立案开展调查处理。


>>查处理由和结果

经调查核实,武汉**公司已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涉案的鄂AL****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鄂A*** 挂重型自卸半挂车均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属于合规营运货运车辆。案件查办过程中,该公司出具正式授权委托书,委托驾驶员配合执法问询,当事人对擅自加高货厢栏板、非法改装营运车辆的违法事实如实供述,无异议。该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属于道路运输领域典型违法行为。为及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规范运输市场秩序,2026年5月16日,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拆除私自加装栏板装置,恢复车辆原厂登记原貌。当日,该公司按要求完成整改,彻底拆除了加装的40cm货厢栏板,车厢高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信息一致,违法状态已彻底消除。2026 年5月16日,鄂州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鄂交发〔2024〕27 号)道路运输序号三十五情形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通过本案公开曝光,旨在对全市广大货运经营者、从业者形成有力警示。道路运输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各货运企业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常态化开展车辆自查自纠,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检测,坚决杜绝擅自改装、变造车辆技术参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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